普通记录的编制、处理的重点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1)货车封印失效、丢失、封印站名或号码无法辨认时,应记明失效、丢失和无法辩认的具体情况。
(2)封印的站名或号码与票据、封套或补封记录记载不符时,应记明封印实际的站名或号码。
(3)货物运单与货票记载不符,而货物运单记载情况与货物相符时,应记明货物与货物运单记载相符但货票xx内容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
(4)施封的货车未在票据或封套上记明施封号码时,应记明“现车施封,运输票据(或封套)上未记明施封号码”字样。
(5)车辆技术状态不良时,应记明车种、车型、车号和车辆不良的具体情况,段、厂修单位名称及年月。
(6)发现货车两侧或一侧上部施封时,应记明下部门扣是否损坏。
(7)无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站车交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拍发电报。其内容除包括普通记录反映的情况外,还应说明:
①列车的车次及到达时间,货车的车种、车号,发现问题的简要处理情况;
②棚车车体及集装箱专用车、平车装运的集装箱箱体发生损坏时,应记明损坏位置和箱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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