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137 7521 5656
网站导航
物流常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知识专栏 > 物流常识

铁路运输企业如何依法履行对铁路旅客携带物品及托运行李的安全检查权?

时间:2023-02-16 09:26:30 点击次数:

铁路运输企业如何依法履行对铁路旅客携带物品及托运行李的安全检查权?

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携带物品和托运的行李进行安全检查,是为了保障旅客、列车等安全,以防止一些旅客随身携带危险物品和托运危险的行李,造成危险事故的发生。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携带物品和托运的行李进行安全检查,是履行企业的安全保护义务,保障列车上旅客人员和财产安全的必要措施。

条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权,包括四方面内容:

(1)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携带物品和托运的行李有安全检查的权力。这里所说的旅客,是指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和同行的免费乘车儿童。根据铁路运输合同,押运货物的人也视为旅客。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危险品、弹药或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能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等,禁止携带上车或托运。铁道部发布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禁止旅客携带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

(2)铁路运输企业进行的安全检查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行使安全检查的权力,不是无所不能的权力,而是必须由法律或行政法规授权。换句话说,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携带物品和托运的行李进行安全检查,必须是有法可依的。同时,铁路运输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依法行使安全检查的职权,不得超越授权范畴,随意检查旅客携带物品和托运的行李。

(3)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以便旅客识别,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检查职责。

(4)对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上车。


电话:0519-81880123     81880456     手机:13775215656 李总

地址:常州市钟楼区怀德南路218号

 苏ICP备11056618号-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