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137 7521 5656
网站导航
物流常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知识专栏 > 物流常识

办理保价运输的原则

时间:2023-02-19 23:55:15 点击次数:

办理保价运输的原则

⑴自愿投保

托运人有权自愿选择办理货物保价运输或不办理货物保价运输。铁路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托运人选择保价运输。

由于保价运输合同是附属于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之一,不符合运输条件的货物不可能签订运输合同。因此,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必须符合《铁路货物运输规则》及其引申规则、办法或铁道部文件的补充规定。

(2)全额投保

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货物,必须全批保价,不得只保其中的一部分,以防止万一发生货物损失进行赔偿处理时,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形成纠纷。

托运人填写货物保价金额时,要实亊求是,不要存饶幸心理。如果所填保价金额小于货物的实际价格(即保额不足),在发生货运亊故后,不管实际损失有多大,承运人都只能按托运人所声明的保价额来赔偿。如果托运人超额保价,经査实后,承运人也只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賠偿。

例如:一批货物实际价格5万元,托运人在填写保价金额时只写2.5万元。如果因货运事故该批货物全部损失,承运人只能赔偿2.5万元;如果损失一半,承运人只能赔偿1.25万元。若托运人在填写该批货物的保价金額时写10万元,并按此交纳多一倍的保价费。则发生全批货物损失后,承运人经调査了解到其实际价值为5万元,将只赔偿托运人5万元,而不是10万元。

电话:0519-81880123     81880456     手机:13775215656 李总

地址:常州市钟楼区怀德南路218号

 苏ICP备11056618号-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