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车辆维修、维护管理条例
第八条维修部车辆统一管理公司所有车辆的维修维护,但对不同车辆应区别对待。
拖头及拖车的维修、维护贯彻力所能及的原则,并综合考虑经济因素,凡不能维修、维修效果不好或者公司业务繁忙送外维修利大于弊的,经维修部经理同意后可送指定维修厂维修。
小车的维修、维护除一些简单操作外,其余均应在经维修部经理同意后送指定维修厂进行。维修部经理同时对小车管理、养护负有检查、监督责任,应每周例行检查一次并登记“小车例行检查登记表”,月底汇总后填写“小车例行检查月报表”。例行检查时,小车司机应在现场接受询问并在登记表上签字。
第九条司机填写维修申请表或调度室通知维修后,维修部在满足其请求的同时,应按轻重缓急妥善安排不同车辆不同故障的维修顺序,以免影响车辆的正常作业;维修完毕后应要求司机签字确认。司机因小故障要求维修,而维修工又工作繁忙,且维修工确认该故障可由司机自行解决时,维修部经理可要求司机自行解决。
第十条车辆的四轮保养每3个月进行一次。具体安排维修部经理应在与其他部门协商后作出,以既不影响车辆的正常保养又不影响正常生产为前提。
第十一条维修、维护车辆的停放应与停车场经理协商,以不影响其他车辆的停放和正常运作为前提。
第十二条外出维修应在指定维修厂进行。特殊情况无法在指定维修厂维修的经维修部经理同意后可到其他维修厂维修。
第十三条指定维修厂的选取应遵循就近原则,同时综合考虑价格和质量因素,并依市场价格变化定期重新选取。选取情况需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维修部应建立车辆的完整档案。车辆购置时,应立即记录车辆的相关参数与相关资料,包括生产商、销售商、经手人、购置价格及车辆主要部件的编号和技术参数等;以后每次维修、维护时,均应详细记录更换的零配件、更换人、更换日期及零配件的供货商等,以便在比较不同供货商所供应零配件质量,从而达到控制成本的目的的同时,通过比较不同车辆同一零配件的更换情况、使用寿命等,为司机考评提供坚实、合理的基础。
第十五条外出维修的,维修部除记录上述资料外,还应记录更换零配件及维修服务的保质期,以便保质期内出现问题向原维修厂要求提供跟踪服务。
第十六条维修部应按月向总经理办提供月度、季度和年度维修、维护报告,要求按车号和车的各主要部位部件交叉分类,并有汇总;重大故障,如拉缸等,应单列出来并进行详尽的原因分析。异常情况另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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