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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两套正本提单会产生怎样的后果

时间:2023-02-20 08:00:55 点击次数:

签发两套正本提单会产生怎样的后果

问:香港一中间商,是我方的长期客户,为了方便对方及时结汇,过去在做散货时,天津外运都是替对方出具两套提单,一套签发给国内托运人,国内托运人马上即可凭借此套提单结汇(天津到香港),另一套签发给中间商,中间商可凭借另一套提单结汇(香港到国外其他目的港)。一票货签发两套正本提单,分别给不同的人。我方这样做完全是为了满足客户的要求,维持与客户尤其是大客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请问在法律上我方将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其法律后果又是怎样?

答:你方一票货签发两套正本提单显然是-误的,不应该的。虽然以往你方这么做未曾出过事,但并不代表承运人可以这样做,也不代表这样做是正常的、

合法的;虽然这样做对托运人是有利无害的,但对承运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尤其是整船散装货,价值较高,不出事则已,一出事往往就是大事;虽然以往不曾出过事,但不能保证今后不会出事。而历史的教训是惨痛的,那些心怀不轨的诈骗犯往往是头几笔生意很正常、很顺利,不知什么时候,就发生一笔大金额的欺诈案,让承运人输得一败涂地。

对天津外运的这种做法,意见如下:

1.这不是正常做法,风险很大,再不能冒此种风险了。

2.根据商业需要,即使要签发两套提单,也必须有一些控制风险的保障措施,例如①要求对方出具银行或第三者的担保;②小额的如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考虑接受对方自己提供的保函,而签发两套正本提单,金额较大的就必须要求出具第三者的担保。

3.第一套即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签发时要在收货人一栏列明中间商为收货人,这样做也仅限控制了部分风险,即排除了其他人,承运人看似只对两家负有责任,即托运人和收货人;然而承运人签发的另一套不是记名提单,就有可能出现合法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主张货物时,货物已被中间商凭记名提单提走,并逃之夭夭。此时,承运人面临的是需要向后来的提单持有人再次履行交付货物的责任。

4.在此,必须提醒你们的是将未来可能的风险事先转移或将风险控制在你方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否则忍痛割爱,放弃这一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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