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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发达国家信用制度建设的主要模式

时间:2023-02-20 08:02:45 点击次数:

在西方,信用制度作为一种古老的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简单的商品经济时代。而现代意义上的信用制度则是伴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诞生的。至今,世界上发达国家信用制度的建设已有170多年的历史,当前这些国家已制定了完备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制度,信用制度已成为这些国家经济得以良好运行的基础和保障。

1.美国:市场主导型发展模式

美国是世界上信用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其信用制度经过近百年的发展,

特别是近三、四十年的发展,已趋于完善。完善的信用制度和不断扩大的信用交易规模,已经成为美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美国社会信用体系发展模式是典型的市场主导型,主要特征是信用服务全部由私营机构提供,以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仅进行信用管理立法,并监督执行。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国在信用制度建设方面同美国的做法比较接近。

美国信用制度模式的典型特征是市场化运作,其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如运行效率高、政府的管理成本低、信用市场活跃等。但这种模式需要一个较长时期的孕育和发展过程,且对法律制度环境要求严格,因此一般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很难照搬。

2.欧洲: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

这种模式以欧洲国家为代表,通过政府建立公共的征信机构(征信是指为了满足从事信息活动的机构,在信用交易中对信用信息的需要,专业化的征信机构依法采集、调查、保存、整理、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活动),强制性地要求企业和个人提供征信数据(征信数据又称信用信息,包括个人信用信息和企业信用信息),并立法保证这些数据的真实性。法国、德国、比利时等欧洲国家的信用管理体系同美国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政府与中央银行在信用制度的建立与运作过程中起到更重要的作用,相对于美国的完全市场化模式,可称之为“政府主导”模式。

欧洲“政府主导型”信用制度模式的优点主要有:在公共数据比较分散的条件下,可以由政府协调社会各方面,强制性地让局部主体将各种数据贡献出来,以便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起覆盖全国范围的征信数据库,因而信用体系建设的效率较高。这种模式的缺点在于:一是由于政府不是市场经济中的商业主体,其建立数据库的目的不在于生产征信产品去参与市场竞争,而是出于其他非营利目的,因此,征信数据库的商业化和信用产品市场的竞争机制将不存在,

其在向客户提供所需的各种征信产品时,难以真正满足市场的各种需求;二是由政府去建立这样一个耗资和维护费用巨大的工程会显得运行成本过高甚至力不从心;三是政府难以满足征信机构必需的中立、公正和高效的要求。

3.日本:特许经营发展模式

即通过政府建立征信数据库,然后由指定的公司进行商业化经营,或者由政府指定的具有从业资格的民间企业建立征信数据库,并进行商业化经营。该模式兼具了美国与欧洲国家信用制度发展模式的优点,即由政府负责建立征信数据库,又不直接经营,交民间企业商业化经营。这种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由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企业征信机构与商业化征信机构共同组成信用管理体系。

日本银行协会建立了非营利的会员制信用机构——日本个人信用信息中心,会员银行共享信息。

日本个人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对消费者个人或企业进行征信,以服务于会员银行。该中心虽然收集信息时付费而在提供信息服务时收费,但它是以保持中心的发展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与之共存的还有一些商业化的信用中介机构,如日本最大的信用管理公司帝国数据银行等。这种模式是与日本的传统文化和现行的企业管理模式是一脉相承的,它兼具了欧洲模式和美国模式的优点,在法律方面,日本借鉴欧美经验,基于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对个人信用信息使用作出明确规定。但日本模式也有着上述欧美模式所没有的缺点,如容易导致会员单位干预资信调查机构的正常运作,使其在提供征信产品与服务时出现不公平现象,会员可能会得到更多更有利的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有悖于市场游戏规则。

通过对发达国家信用制度发展模式的比较可以看出,信用制度并没有统一固定的模式,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但更应根据自己历史传统和经济发展阶段来确定自己信用制度建设的道路和模式。特别是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信用制度的建设不能纯粹依靠市场的力量,因为这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而应由政府积极推进并发挥主导作用,在较短的时间内以较低的成本搭建起信用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政府不能包办一切,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对政府行为进行合理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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