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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发达国家信用制度发展模式的特点

时间:2023-02-20 08:02:09 点击次数:

尽管各个发达国家信用制度的具体模式存在差异,但由于它们有着相似的历史文化和市场经济背景,在其信用制度的形成和运行中就表现出一定的共性。分析这一共同特点有助于我国4PL信用制度的设计。

1.信用制度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

西方信用制度健全的国家,几乎都是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国家,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信用经济。西方国家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奠定了商品经济的基础,并形成了私有产权制度、赋税制度、货币信贷制度等一系列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市场和法律制度,现代信用制度就是随着市场经济在西方国家的长期演变而逐渐内生出来的。

西方最早的信用制度可以追溯到11世纪的意大利,如犹太商人团体的商业联盟(Coalition)制度和律商机制。从11世纪开始,地中海和欧洲大陆发达的贸易促进了跨国交易的繁荣,但一开始没有统一的国际贸易组织,给跨国的信用交易造成了困难,一国的商人到另一个国家做生意很难信任该国的商人,其利益也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私人性质的法律机构律商应运而生,它能为跨国交易的商人提供信息和仲裁服务。商人在达成某项交易之前

先到当地的律商机构就交易对方的信用进行咨询,如果对方有失信记录便拒绝同其做生意。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对方有违约行为,也可以向律商进行投诉并要求裁决。虽然律商的仲裁没有法律效力,也没有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但它可以将失信信息集中起来并供以后需求者查询,从而给失信者造成足够的威胁。可见,中世纪律商就是现代的征信公司等信用中介结构的雏形,其作用就是给交易双方提供信息服务,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从而避免欺诈的发生。

2.信用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

发达国家信用制度的建立都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西方国家也曾出现过信用危机的现象。18、19世纪的欧美与今天中国的市场存在类似的信用缺失问题,如在股票市场,造假、内幕交易、操纵股价、企业向银行借款炒股等行为频频出现,股市泡沫接连产生,进而造成了欧洲连续三次的金融危机和股市崩盘,致使英国禁止上市公司在股市运营达150多年,法国政府也为避免银行资金转为炒股之用而禁止银行运营达100年之久。20世纪30年代以前的美国股市也如出一辙,但不同的是,美国没有关闭上市公司或银行,而是借机建立和完善了信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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