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既是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基本准则.也是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以及诉讼参加人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在适用程序方面,按照国际上公认的属地主义原则,应当适用法院所在地国家的程序法。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因此.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必须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对当事人申请或者外国法院请求我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我国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我国法律,或者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裁定予以承认后,才具有效力;需要执行的,可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执行。
(2)优先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国家和地区之间,规定相互间在一定国际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协定。凡是参加条约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信守该国际条约的义务。
(3)司法豁免原则
司法豁免权是外交特权的一种,是指一个国家根据本国法律或者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对在本国的外国代表和组织赋予的免受司法管辖或者司法审判的权利。司法豁免原则是主权国家平等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它是建立在国与国对等原则基础之上的.有利于各国外交代表和国际组织在驻在国顺利履行职务。
(4)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律师。”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国的司法制度只能适用于本国,而不能延伸于国外。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不允许外国司法制度干涉其本国的司法事务,这是国际上公认的一条原则。
(5)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使用本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世界各国通用的准则。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此外,同等与对等原则也是涉外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3.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由于各国民事立法的差异,对同一涉外民事案件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会导致不同的结果.此属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问题。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需要运用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类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达到解决法律冲突的目的。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就此作了相应的规定。具体而言:
①关于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即国籍同法。但是,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进行民事活动.依其本国法无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为有行为能力的,则应认定为有行为能力;我国公民定居国外.并在定居国进行民事活动的.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②关于合同关系,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如果没有选择,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但是,在中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时.应适用中国法律。
③关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不过,对于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行为,如依中国法律不属于侵权行为,则人民法院不以侵权行为处理。
④关于不动产关系,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⑤关于婚姻关系,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⑥关于遗产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
⑦关于抚养关系.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根据“信守国际条约’’的国际法原则.如果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则应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都没有规定.则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根据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如果适用该外国法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则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我国相应的法律。
4.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或者资格,是一种国际民事管辖权。与国内民事管辖权不同,涉外民事管辖权中的有些依据如国籍,是同内管辖权所没有的;同时,涉外管辖权意味着一国法院可能适用外国法。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是人民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前提3它往往与维护国家主权相关。由于对同一涉外民事案件由不同的国家法院管辖和审理,所适用的法律不同,判决结果也有很大的出人。当事人为了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往往
都愿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国家的法院管辖,各国往往也希望扩大自己的管辖权。
(2)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要考虑到维护国家主权、以减少冲突为H的的管辖权国际协调、便利管辖法院审理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因素-
1)属地原则
属地原则主张以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双方与有关国家的地域联系作为确定法院涉外司法管辖权的标准,强调一国法院基于领土主权的原则,对其所属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法律事件和行为具有管辖权限.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和双方当事人与法院国的地域上的联系包括:当事人的住所、诉讼标的所在地、被告财产所在地等作为对法院管辖权具有决定意义的连接点。我国《民事诉讼法》也确认r属地管辖原则。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引起的诉讼,凡该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2)属人原则
属人原则主张以当事人双方与有关国家的法律联系作为确定法院涉外司法管辖权的标准,强凋一国法院对本国国民有管辖权限。属人原则侧重于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
3)专属管辖原则
专属管辖原则主张一国法院对与其本国利益有密切联系的特定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排除其他国家对该涉外案件的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的突出表现。
4)协议管辖原则
协议管辖原则是指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确定国内或者国外的管辖法院.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协议管辖原则是目前国际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也确认了协议管辖原则。
5.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
(1)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依照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包括涉外民事诉讼文书的域内送达和域外送达。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按国内民事诉讼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不同情况,采用的送达方式有: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向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2)域外调査取证和涉外民事诉讼证据的特殊规定
1)域外调查取证的特殊规定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域外调查取证主要通过三种途径进行:依照我国缔结或者所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对居住在国外的我国公民进行调查取证,可以通过使领馆进行。人民法院在请求外国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时.应该调查我国与被请求国之间有无司法协助协议,是否共同参加共同的国际公约,以及各自保留的内容和要求。
2)涉外民事诉讼证据的特殊规定
由于实行涉外案件集中管辖,当事人在提起涉外诉讼时就应当提交有关证据:起诉时要证明案件为涉外案件;在域外形成的证据要经过公证;证据必须附中文译本;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外国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不能直接作为我国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3)涉外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特殊规定
1)涉外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措施
涉外财产保全措施,主要是发布扣押令,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也不排除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主要是指船舶、航空器、车辆等。
对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实行财产保全,涉及在中国的合资企业时,一般只能对其在合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进行冻结,以免影响合资企业的正常运作。但是,如果外籍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转让其在合资企业股权的,法院可以应他方当事人的申请冻结其股权。
2)涉外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解除
涉外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在采取保全措施的法定原因消失后,人民法院无须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迸行保全,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形下,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后,30日内不起诉的;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受诉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实施的原因已消失,或者审理后申请人败诉的。
3)对被申请人的救济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如果申请人申请错误,致使财产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了实际损失,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人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上一篇: 物流运输企业司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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