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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

时间:2023-02-20 08:45:40 点击次数:

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

(1)扣押船载货物的概念

扣押船载货物是指海事法院依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了保全海事请求人的海事清求,扣押船舶运载货物的强制措施。海事请求人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可以申请扣押船载货物。

(2)扣押船载货物的数量

申请扣押的船载货物,应当属于被请求人所有。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价值,应当与其债权数额相当。

(3)扣押船载货物的期限和后果

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载货物的期限为15日。海事请求人在15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扣押船载货物不受15曰期限的限制。船载货物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而且货物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向扣押船载货物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货物。

(4)船载货物的拍卖

对无法保管、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物品,海事请求人可以申请提前拍卖。海事法院收到拍卖船载货物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在7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拍卖船载货物的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曰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

拍卖船载货物由海事法院指定的本院执行人员和聘请的拍卖师组成的拍卖组织实施.或者由海事法院委托的机构实施。

6.

7.海事担保

海事担保包括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等程序中所涉及的担保。担保的方式为提供现金或者保证、设置抵押或者质押。海事请求人的担保应当提交给海事法院;被请求人的担保可以提交给海事法院,也可以提供给海事请求人。海事请求人提供的担保,其方式、数额由海事法院决定。被请求人提供的担保,其方式、数额由海事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海事法院决定。海事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就海事请求保全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与其债权数额相当,但不得超过被保全的财产价值。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其申请可能给被请求人造成的损失。具体数额由海事法院决定。担保提供后,提供担保的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减少、变更或者取消该担保。海事请求人请求担保的数额过高,造成被请求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送达

海事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向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通过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送达。有关扣押船舶的法律文书也可以向当事船舶的船长送达。有义务接受法律文书的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经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法律文书留在其住所或者办公处所的,视为送达。

9.审判程序

(1)审理船舶碰撞案件

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程序包括:

①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在答辩时,应当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

②海事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或者答辩状时,不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③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当事人完成举证并向海事法院出具完成举证说明书后,可以申请查阅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但有新的证据,并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该证据不能在举证期间内提交的除外。

④船舶检验、估价应当由国家授权或者其他具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承担。非经国家授权或者未取得专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所作的检验或者估价结论,海事法院不予采纳。

⑤海事法院审理船舶碰撞案件,应当在立案后1年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审理共同海损案件

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程序包括:

①当事人就共同海损的纠纷.可以协议委托理算机构理算.也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海事法院受理未经理算的共同海损纠纷,可以委托理算机构理算。

②理算机构作出的共同海损理算报告,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作为分摊责任的依据;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由海事法院决定是否采纳。

③当事人可以不受因同一海损事故提起的共同海损诉讼程序的影响,就非共同海损损失向责任人提起诉讼。

④当事人就同一海损事故向受理共同海损案件的海事法院提起非共同海损的诉讼,以及对共同海损分摊向责任人提起追偿诉讼的.海事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⑤海事法院审理共同海损案件,应当在立案后1年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3)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

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包括:

①因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

③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已经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可以向受理该案的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④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⑤保险人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向受理该案的海事法院提交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的凭证.以及参加诉讼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⑥对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受损害人可以向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承担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提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被起诉的,有权要求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参加诉讼。

(4)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海事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海事案件,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规定。债权人基于海事事由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中请支付令。债务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代表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并能够送达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申请支付令。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提货凭证失踪或者灭失的,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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