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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时间:2023-02-20 08:45:03 点击次数:

(1)申请扣押船舶的条件

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有下列海事请求者,可以申请扣押船舶:

①船舶营运造成的财产灭失或者损坏;

②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人身伤亡;

③海难救助;

④船舶对环境、海岸或者有关利益方造成的损害或者损害威胁;为预防、减少或者消除此种损害而采取的措施:为此种损害而支付的赔偿;为恢复环境而实际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费用:第三方因此种损害而蒙受或者可能蒙受的损失以及与本项所指的性质类似的损害、费用或者损失;

⑤与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毁沉船、残骸、搁浅船、被弃船或者使其无害有关的费用.包括与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毁仍在或者曾在该船上的物件或者使其无害的费用,以及与维护放弃的船舶和维持其船员有关的费用;

⑥船舶的使用或者租用的协议;

⑦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的协议;

⑧船载货物(包括行李)或者与其有关的灭失或者损坏;

⑨共同海损;

⑩拖航;

.为船舶营运、管理、维护、维修提供物资或者服务;

.船舶的建造、改建、修理、改装或者装备;

.港口、运河、码头、港湾以及其他水道规费和费用;

.船员的工资和其他款项.包括应当为船员支付的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

.为船舶或者船舶所有人支付的费用;

.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支付或者他人为其支付的船舶保险费(包括互保会费);

.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支付的或者他人为其支付的与船舶有关的佣金、经纪费或者代理费;

.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的纠纷;

.船舶共有人之间有关船舶的使用或者收益的纠纷;

.船舶抵押权或者同样性质的权利;

@因船舶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

(2)扣押船舶的范围

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

①船舶所有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所有人;

②船舶的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光船承租人或者所有人;

③具有船舶抵押权或者同样性质的权利的海事请求;

④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的海事请求;

⑤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或者航次租船人在实施扣押时所有的其他船舶,但与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有关的请求除夕卜。从事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不得被扣押。海事请求人不得因同一海事请求申请扣押已被扣押过的船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请求人未提供充分的担保;担保人有可能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担保义务;海事请求人因合理的原因同意释放被扣押的船舶或者返还已提供的担保;不能通过合理措施阻止释放被扣押的船舶或者返还已提供的担保。

(3)扣押船舶的方式和期限

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当事船舶,不能立即查明被请求人名称的,不影响申请的提出。海事法院在发布或者解除扣押船舶命令的同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协助执行的范围和内容.有关部门有义务协助执行。海事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派员登轮监护。海事法院裁定对船舶实施保全后,经海事请求人同意,可以采取限制船舶处分或#抵押等方式允许该船舶继续营运。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的期限为30日.海事请求人在30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申请扣押船舶的,扣押船舶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4)船舶的拍卖

船舶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而且船舶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海事法院收到拍卖船舶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拍卖船舶的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a海事请求人提交拍卖船舶申请后,又申请终止拍卖的,是否准许由海事法院裁定。海事法院裁定终止拍卖船舶的,为准备拍卖船舶所发生的费用由海事请求人承担。海事法院裁定拍卖船舶的,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拍卖外籍船舶的,应当通过对外发行的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公告包括以下内容:被拍卖船舶的名称和国籍;拍卖船舶的理由和依据;拍卖船舶委员会的组成;拍卖船舶的时间和地点;被拍卖船舶的展示时间和地点;参加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办理债权登记事项;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拍卖船舶的公告期间不少于30日。海事法院应当在拍卖船舶30日前,向被拍卖船舶登记国的登记机关和已知的船舶优先权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所有人发出通知。通知内容包括被拍卖船舶的名称、拍卖船舶的时间和地点、拍卖船舶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债权登记等。通知方式包括书面方式和能够确认熟悉的其他适当方式。

拍卖船舶由拍卖船舶委员会实施=拍卖船舶委员会由海事法院指定的本院执行人员和聘请的拍卖师、验船师3人或者5人组成-拍卖船舶委员会组织对船舶鉴定、估价,组织和主持拍卖,与竞买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船舶移交手续。拍卖船舶委员会对海事法院负责,受海事法院监督。竞买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拍卖船舶委员会登E。登记时应当交验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并缴纳一定数额的买船保证金。拍卖船舶委员会应当在拍卖船舶前,展示被拍卖船舶,并提供查看被拍卖船舶的条件和有关资料。买受人在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后,应当立即交付不低于20%的船舶价款.其余价款在成交之日起7日内付清,但拍卖船舶委员会与买受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后,原船舶所有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于船舶停泊地以船舶现状向买受人移交船舶。拍卖船舶委员会组织和监督船舶的移交,并在船舶移交后与买受人签署船舶移交完毕确认书。移交船舶完毕,海事法院发布解除扣押船舶命令。船舶移交后,海事法院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公布船舶已经公开拍卖并移交给买受人。买受人接收船舶后,应当持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有关资料。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手续。原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船舶登i己机关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原船舶所有人不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的,不影响船舶所有权的转让。

电话:0519-81880123     81880456     手机:13775215656 李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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