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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承认、执行外国法院裁判和外国仲裁裁决概述

时间:2023-02-20 08:44:26 点击次数:
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常常需要把某些诉讼文书送达给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或者询问在国外的当事人或收集在国外的证据;判决生效后,也可能需要在外国得到承认甚至要求外国法院执行。但由于一国诉讼程序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判决只能在其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能将其效力延伸到国外.所以一国法院不能在外国进行上述诉讼行为或者执行行为时,只能通过法院之间的司法协助来完成。所谓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彼此之间相互协助.为对方代为一定诉讼行为或者相互承认、执行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行为。司法协助分为两类:一般司法协助,即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和提供法律资料等行为,前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域外送达和取证就是一般司法协助;特殊的司法协助,是指两国法院相互承认并执行对方法院的裁判和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也有学者把司法协助分成广义的司法协助和狭义的司法协助。广义的司法协助指诉讼程序方面所有的合作事项.既包括代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等,也包括对外国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狭义的司法协助仅包括代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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