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协助都应当具备下列前提条件之一。
(1)国家间缔结或者参加有关双边或者多边司法协助条约
我国已与几十个国家订立的包含民商事司法协助内容的双边条约,大都包括了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的法院判决的内容。我国1980年参加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公约规定,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有约束力,并且依本国法律承认或者执行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
(2)两国间存在互惠关系
互惠是指两国间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对某种特许或者特权的相互交换.给予对方以方便的条件。如果国家与国家之间没有司法协助协议.但在事实上存在司法互惠关系,两国法院可以根据互惠原则,互惠对方为一定的诉讼行为。我国与许多国家一样,将互惠关系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根据和条件之一。上一篇: 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