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沿线地方政府对保护铁路运输安全有哪些管理职责?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了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保护铁路运输安全的职责主要有六个方面:
(1)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
(2)预防、应急处理和治理铁路沿线地质灾害。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建立相应的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铁路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获悉铁路沿线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管理机构通报。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有的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责令当事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依法拆除。
(5)城市规划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与铁路管理机构共同审批铁路道口的设置或拓宽申请。
(6)河道、航道管理部门在管理船舶通过铁路桥梁航行和进行与铁路桥梁安全有关的疏浚作业活动中应承担的安全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与铁路桥梁安全有关的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中应承担的安全责任,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埋设、铺设、架设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业务负监督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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