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是指从装运地到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包含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海运、陆运、空运、内河运输等。根据不同的原则,对多式联运可以有多种分类形式。但就其组织方式和体制来说,基本上可分为协作式多式联运和衔接式多式联运两大类。
协作式多式联运是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运输企业,按照统一的规章或商定的协议,共同将货物从接管货物的地点运到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
协作式多式联运是目前国内货物联运的基本形式。在协作式多式联运下,参与联运的承运人均可受理托运人的托运申请,接收货物,签署全程运输单据,并负责自己区段的运输生产;后续承运人除负责自己区段的运输生产外,还需要承担运输衔接工作;而最后承运人则需要承担货物交付以及受理收货人的货损货差的索赔。在这种体制下,参与联运的每个承运人均具有双重身份。对外而言,他们是共同承运人,其中一个承运人(或代表所有承运人的联运机构)与发货人订立的运输合同,对其他承运人均有约束力,即视为每个承运人均与货方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对内而言,每个承运人不但有义务完成自己区段的实际运输和有关的货运组织工作,还应根据规章或约定协议,承担风险,分配利益。
衔接式多式联运是由一个多式联运企业(以下称多式联运经营人)综合组织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运输企业,将货物从接管货物的地点运到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在实践中,多式联运经营人既可能由不拥有任何运输工具的国际货运代理、场站经营人、仓储经营人担任,也可能由从事某一区段的实际承运人担任。但无论如何,他们都必须持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许可证书,能独立承担责任。
多式联运技术作为一种现代化的运输组织形式,保证了4PL运输一体化的实现。
在物流业发达国家,由于物流市场比较健全,市场对法律的依赖性不高,且4PL多数在跨国公司内部运行,靠公司的内部制度即可规制。而在我国物流市场还很不成熟,且4PL市场为公司外部市场。政府要培育与规范4PL市场,制度建设特别是规范企业运作相关的法律与制度是关键。我国已经出台的与物流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铁路法》、《民用航空法》、《海商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法律,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际海运条例》、《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外商投资现代物流企业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等九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以及关于物流标准化的《国家物流术语标准化规定》、《中国联运通用托盘外形尺寸及公差》、《中国联运托盘技术条件》,《中国联运通用托盘实验方法》等相关文件。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构成我国现代物流法律制度的主体。
但是,目前我国没有专门调节物流关系的法律法规,对物流企业的资质、物流市场的进入与退出、物流市场的竞争规则及与国际物流市场的接轨等缺乏规范,新兴的电子商务和网上物流等诸多领域均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盲点,现有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和衔接性,无法满足4PL对法律的综合性、一体化要求。因此,在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调整物流市场的同时,对4PL市场加强法制建设和进行制度创新显得极为迫切。上一篇: 第四方物流技术-自动化立体仓库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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