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如何划定?
鉴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在实际划定时可能遇到的各种复杂情况,本条例仅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提出了最低限度的要求。具体划定多大范围,还要依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而定。条例对不同情况下的划定程序和权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1)在通常情况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由铁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需要说明的是,铁路管理机构只能提出划定的方案,而没有决定权,拥有此决定权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设区的市)、县三级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任何组织都不具有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权力。
(2)在铁路用地能满足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要求的情况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由铁路管理机构决定。这样规定是因为在铁路征地时,地方政府已对铁路用地进行了审批,对铁路建设用地及安全保护的需要已经审核同意。所以,在地方政府已经批准的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可以不再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审批。但为了更好地协调处理铁路用地与线路安全保护的关系,条例将此项决定权授予铁路管理机构,由铁路管理机构按照第一款规定的要求,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
(3)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可能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时,本条规定此决定权仍然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但是规定了事前的一个协调机制,即必须先由铁路管理机构与公路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上述第一、第三种情况,地方政府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时,应该遵循“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原则,兼顾这两个方面的要求。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毕竟限制了一部分土地权属人的土地使用权限,如果无限制地加大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会影响铁路沿线土地使用人的权益,影响沿线正常的生产生活,同时也会给铁路增加大量不必要的高额成本。因此,在具体划定保护区范围时,要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处理好保障运输安全与节约用地的关系,既要满足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需要,也要注意节约用地,维护铁路沿线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下一篇: 如何推广组合化装卸搬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