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规定铁路运输承运人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要具有按国家规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用设施、设备。由于承运危险货物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要求承运人必须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这些专用的设施、设备一般根据运输货物的危险特性专门设计制造的,具有专门的预防装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危险货物的爆炸和泄漏。这里所要求的检测、检验标准,是国家规定标准,既包括国家质监部门制定的标准,也包括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
(2)要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装卸人员。也就是说,要有具备办理危险品承运专业知识的人员。危险货物的特性决定参与运输活动的驾驶人员、装卸人员要具有一定的运输危险货物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在装卸、运输环节中根据货物的危险性进行正确的作业,以免发生由于工作人员操作或处置不当造成的危险事故。具体驾驶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装卸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哪些条件,在国家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相应规定中都有明确规定。
(3)要具有健全的安全运输管理的规章制度。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保障。其内容包括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的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企业的安全生产投人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制度,企业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制度等内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现对危险品运输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是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保证。好的制度可以调动人的积极性,规范操作,避免事故的发生;而坏的、不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可能因管理混乱而引致事故的发生。铁路这方面的教训是深刻的。只有规范和完善各工种、各工作环节的作业标准,才能保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4)要有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危险货物性质特殊,运输难度大、责任重,一旦发生事故,后果非常严重。因此,危险货物承运人一定要建立完善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只有建立健全并正确运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才能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及时、有效处置事故,达到迅速控制危险源,维护铁路运输正常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减少对事故现场周边环境及社会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