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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条件下提单应签发给谁

时间:2023-02-20 01:00:41 点击次数:

FOB条件下提单应签发给谁

问:这次我们主要遇到以下问题,向您请教。根据您的经验,我国出口货物是否多为FOB价格条件?在FOB价格条件下,卖方是否能从承运人处取得提单?英美国家大多认为,只有托运人(即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人,亦即FOB价格条件下的国外买方)才有权取得提单。在FOB价格条件下,国内卖方不是运输合同的订约方,故无权取得提单。只有一种例外,在FOB价格条件下,托运人(即国外买方)与卖方约定,由卖方交运货物并取得单证,同时做出指示要求承运人将提单交给卖方。但因我国采用的是《汉堡规则》对托运人的定义,即托运人可以是签订运输合同的人(即国外买方),也可以是交货给承运人的人(即FOB价格条件下的卖方),故实.践中不清楚承运人到底要将提单交给谁?如果两方都要求取得提单,承运人应如何签发提单?这涉及《联合国贸法会运输法公约》的一个问题,该公约正在制定过程中,希望您提供意见。

答:1.我国出口货物是否多为fob价格条件?

在我国的国际贸易合同中,过去出口货物采用CFR或CIF价格条件成交的较多,而近年来则多以FOB价格条件成交,进口货物多以C1F价格条件成交。

2.在FOB价格条件下,如果两种托运人(交货托运人和契约托运人)都要求取得提单,承运人到底应将提单签发给哪个托运人呢?

我国《海商法》中规定了两种托运人,即交货托运人和契约托运人。这种规定源于《汉堡规则》,但与《汉堡规则》又有所区别。《汉堡规则》连接交货托运人与契约托运人之间的连词是“或”,目卩,在每一具体运输合同中只可能有一个托运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认定托运人;而我国《海商法》用的是“和”,即,在一个运输合同中会有两种托运人,这实际上存在一定的立法缺陷。对此,目前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与承运人订立合同的是买方,并由买方负责订舱和支付运费,故承运人应将提单交给买方,而卖方的交货行为不能认定为托运人。一般认为,提单上托运人一栏需填写为买方,只有在托运人一栏填写为卖方时,承运人才有义务将提单交给卖方。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FOB价格条件买卖中,承运人必须向卖方签发提单;即便是具名托运人为买方的指示提单或记名人为买方的提单,承运人同样必须向卖方签发提单;只有在买方已支付价款或当事双方特别约定所有权转移不以支付价款为前提等情况下,承运人才能向买方签发提单。如果提单不是签发给卖方,而是直接签发给买方,势必使卖方失去对货物的控制,形成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并不以支付货款为对价的局面,进而使得买方可以无需支付对价即取得货物所有权。这明显对卖方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国际贸易单证买卖的性质。

综上,我认为我国《海商法》对于托运人的规定确实存在一定的立法缺陷。在一个运输合同中,应当只有一个托运人,即,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否则,会造成很多混乱,会使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但是,这并不等于FOB价格条件下的卖方没有任何权利。法律中应当规定FOB价格条件下卖方取得提单的权利,即,

1.在FOB价格条件买卖下,虽然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是买方,但是,如果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提单托运人一栏的托运人为卖方,或明确约定由卖方取得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当将提单签发给卖方。

2.在两种情况下,承运人应当将提单交给买方。

(1)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与卖方约定,由买方取得提单;

(2)在买方支付了货款的情况下,卖方无权请求取得提单,承运人有义务将提单签发给买方。

有关FOB价格条件的详细内容及其风险防范的基本措施,请参考我写的《严防出口货物FOB条款下的欺诈》一文,此文发表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与实务》一书中(中国商务出版社2007年9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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