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137 7521 5656
网站导航
物流常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知识专栏 > 物流常识

如何确定海运托运人

时间:2023-02-20 01:01:48 点击次数:

问:托运人与承运人被定义为运输合同的当事方。但在实践中,承运人究竟是以与自己订立运输合同的买方为托运人,还是以船上交货的卖方为托运人?如果谁交货谁就有权获得承运人签发的提单,那么在船上交货的情况下,若买卖双方关系破裂,卖方就可以取得以买方为托运人的提单。但是,我国《海商法》中没有采纳控制权的概念,在这种情况下,请问:如若卖方没有将提单寄给买方,买方是否有权依据运输合同提取货物?承运人是否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在不出示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买方?提单在此还有什么作用?

答:上述问题实际上是关于托运人定义的问题。我国《海商法》第42条将托运人定义为:“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

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我国《海商法》实际上规定了两类托运人,但是对其具体权利和义务并未加以区分,从而带来了实际操作与司法实践中的许多困惑。因此,我国很多学者建议,托运人仅应是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即契约托运人,而将货物实际交给承运人的人不应是托运人,应单独规定为实际托运人或者发货人。

《UNCITRAL运输法草案(WP.81)》规定:“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发货人”是指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履约方运输的人。但值得注意的是,《草案(WP.81)》较之于之前的《草案(WP.56)》增加了“单证托运人”的概念,即“单证托运人”是指托运人以外的,同意在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中被指定为“托运人”的人。

实践中,有关提单应签发给托运人还是发货人的争议,主要出现在FOB贸易术语项下的交易中。对此,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国内存在很大的争议,双方往往各执一词。在《UNCITRAL运输法草案》的起草过程中,亦存在争议。美国、荷兰的代表主张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发货人才有权获得提单:1.实际交付货物;2.发货人的名字放在提单托运人栏中;3.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将提单签发给发货人。而中国、意大利的代表主张只要满足上述第1、3条件即可。丹麦、挪威的代表则认为只要满足上述第1条件即可。从《草案(WP.81)》的规定来看,该草案实际上是采用了上述第一种观点,如草案第35条有关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的签发规定:

除非托运人和承运人约定不使用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或者不使用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系行业习惯、惯例或做法,否则,货物一经向承运人或履约方交付运输:

(a)发货人即有权获得不可转让运输单证或根据第8条(a)项获得不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但只能以此证明承运人或履约方收到了货物;并且(b)托运人,或经托运人同意的单证托运人,有权根据托运人的选择从承运人处获得适当的可转让或不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根据第8条(a)项获得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除非托运人和承运人约定不使用可转让运输单证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或者不使用可转让运输单证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系行业习惯、惯例或做法。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发货人同意在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中被指定为“托运人”,同时就会成为“单证托运人”,虽然可以取得可转让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但是根据草案第33条的规定,作为单证托运人必须承担草案所规定

的托运人向承运人履行的义务和草案第57条(向承运人提供额外的信息、指示或单证)对托运人规定的义务和赔偿责任,这不单单是发货人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发货人也有权享有草案对托运人规定的权利和免责。

鉴于该草案的上述规定(很可能被最终采纳通过*),FOB贸易术语项下的卖方在与买方订立买卖合同时就应当格外注意,首先要考察买方的资信状况,争取通过买卖合同及有关信用证的约定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防止落入纠纷和欺诈的陷阱。

我国《海商法》并未对控制权做出规定,仅在我国《合同法》中有所体现。我国《合同法》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但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托运人不同于我国《海商法》,其中并不包含发货人这一角色。同时,从《草案(WP.81)》第53条的规定来看,无论是在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还是在签发不可转让运输单证的情况下,单纯地作为发货人都很难成为控制权人,除非发货人取得并持有载明其为托运人的可转让运输单证。

如果FOB的卖方从承运人处取得了提单,那么在买方未付款赎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向买方交付货物将会构成无单放货,除非承运人与作为契约托运人的买方在运输合同中有相反的明确约定,并体现在其所签发的提单中(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提单是记名提单,在一些国家很可能被无单放货,同时承运人又不承担赔偿责任)。

电话:0519-81880123     81880456     手机:13775215656 李总

地址:常州市钟楼区怀德南路218号

 苏ICP备11056618号-25